燃气管道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保护燃气管道安全人人有责。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多起户外燃气管道安全事故。随着天气逐步变冷,天然气稳定供应、燃气基础设施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户外燃气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户外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1)严禁在地埋燃气管线上方及周边取土、施工。
(2)严禁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方建造或建设建筑物、占压燃气管道。
(4)严禁进行爆破或者动用明火。
(5)进行机械开挖、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3、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4、不得开展其他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活动。
如果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保护好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在远离燃气泄漏区的安全地带联系燃气公司52255110报告现场情况。
破坏燃气管道和相关设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管道安全关乎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需要您的支持和参与,请大家时刻提高安全警觉,当您所在单位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时,当您发现身边有任何地面开挖施工、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危及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发现户外燃气管道泄漏时,请您及时拨打湘潭新奥燃气电话:52255110,共同维护燃气管道安全!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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