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扩大,将一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纳入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同时将枫溪港、建宁港及白石港入湘江港口上游1000米范围纳入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近日,株洲市发布《株洲市湘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依据《方案》要求,株洲将筹集2.16亿元资金,建设污染源综合整治、水源地水质监控、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一系列工程,同时还将启动备用(应急)水源建设,来保障株洲市民的用水安全。本版采写本报记者谢鹏通讯员曾炯虎
增加
新增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方案》新增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将枫溪港、建宁港及白石港入湘江港口上游1000米范围纳入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不变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变
以前,株洲市饮用水源地分为两级保护,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
一水厂、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
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
扩大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扩大
《方案》扩大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
原有范围: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增加范围:
一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纳入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链接
三套水源地备用方案,用地下水可行性最强
目前,株洲市区有四座自来水厂,总设计供水能力为100万吨/天,湘江现有的水源总量基本满足供水要求。“不过如果遇上连续干旱年、特殊干旱年或突发污染事故,正常供水存在较大风险,因此要着手建设备用(应急)水源地。”株洲市水务局负责人介绍。
《方案》提出了三套备用(应急)水源地选择方案,一是通过与株洲县自来水厂连通,向株洲市提供应急备用水源;二是通过在自来水公司一水厂、四水厂附近,各打一口深井,分别安装一套地下水提取设备,向株洲提供
应急备用水源;三是分别在一水厂、四水厂上游合适位置,各建设一座小型水库,通过机埠从湘江提水作为水库水源,保证常年储备足够的应急水量,向株洲市市区提供应急备用水源。
该负责人表示,综合比较三套备用(应急)水源地选择方案:方案一株洲县的饮用水源地水量不足,难以满足株洲市区的应急供水水量,且湘江上游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很可能扩散到株洲县饮用水源地;方案三则需要建设水库,资金投入太大;方案二采用地下水作为株洲市备用应急水源可行性最强。
走访
一水厂 取水口附近排污口水较浊
10月12日,记者来到一水厂取水口附近,先后发现数个排污口,这些排污口所排出的水质,大多带有一股刺鼻的气味,且有些浑浊。
在天元大桥往南约1000米,就是一水厂的取水口,记者以次为中心,分别向南和向北走了500余米,发现2个排污口。在天元大桥往南约1500米处,有一股带有乳白色的水流直排湘江,水流过的沟渠边附有大量的青苔,不少塑料制品随意丢弃在水道旁,随着污水的流动,伴有些许的白色泡沫。
白石港 排污口水流无明显异味
驱车往北,记者来到了在白石港上游约700米的位置。在这里不仅有一个大型的排污口,在江面上尚有两台挖沙船正在作业。在挖沙船的北边约100米处,有个大型的排污口,水流发出“轰轰”的声音,直奔湘江而去。记者在现场察觉到,流出出水口的冷却水带着些许米白色,凑近后并未闻到明显异味,水流冲击所形成的泡沫在冲入湘江数秒后消失不见。
二水厂 取水口处水质清澈
随后,记者来到二水厂的取水口处。在江边观察发现,这里的水质明显较为清澈,站在岸边可肉眼直接看到河床,江水不时拍打着岸边的岩石,却并未有多少泡沫产生。
延伸
二级水源保护区“禁令”
根据2011年株洲市发布的《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3.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4.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5.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采取防溢流和渗漏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6.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7.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8.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9.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10.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废弃物;
11.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12.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13.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14.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水源准保护区如何保护
依据国家环保部2010年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彭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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