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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电力局依法维权力证“清白” 原告主动撤诉

来源:红网 作者: 龙民主 李丛蓉 编辑:彭双林 实习生:唐小可 2013-05-24 16: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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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益阳5月24日讯(通讯员 龙民主 李丛蓉)日前,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车辆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错列第三人为由,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桃江电力局的起诉。桃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
  
  案情发生在2012年3月30日下午3点30分,被告胡某驾驶原告李某的重型特殊货车途经桃江境内沾溪洞冲里隧道时,因隧道照明路灯处于熄灯状态,致使货车撞上隧道左侧洞壁后再驶回本车道时,与相面而来的二轮摩托车侧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龚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由原告李某代替被告胡某依法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78800元。
  
  由于经济纠纷,原告李某将被告胡某告上法庭。同时,原告李某认为:由于第三人桃江电力局在隧道内不开启照明路灯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三人作为该隧道路灯的管理者,负有开启照明路灯,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的职责。不开启照明路灯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是违反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同时这种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诉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桃江电力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与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78800元。
  
  接到法院的应诉传票后,桃江电力局认真细致查阅了案发时段的线路的调度运行记录,调取了电力负荷曲线图等电脑资料,确认案发时段电力调度系统内没有任何停电信息记录和中断电力负荷的现象。至于案发现场的停电情况,通过反复排查,疑似控费装置欠费报警后未及时交纳电费所致。
  
  大量资料显示,洞冲里隧道是因建设桃花江核电厂而修建的,隧道内用电有齐全的业扩手续,系桃江电力局的用电客户,而桃江电力局非隧道路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桃江电力局将获取的大量证据材料整理成册,将答辩状递交法院后,未等本案开庭,原告李某主动撤诉,法院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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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民主 李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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